针对网友询问的拆迁房屋是否需要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事宜,该负责人表示,根据规定,2012年2月29日以前作出房屋征收(拆迁)决定的项目,在办理安置房屋登记发证时,可以暂缓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;2012年3月1日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,应当按照《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交存。